不标塑料袋价格 小心罚你5000

长恨而歌 发表于 2008-10-08 09:06:56

不标塑料袋价格 小心罚你5000
莞出台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》,严厉规范零售场所的塑料袋销售与采购行为
 
日期:[2008年10月8日]  版次:[DA05]  版名:[东莞读本 政务]  稿源:[南方都市报]

  本报讯(记者 陈伟华 田玲玲 实习生 李星星)自10月1日起,超市、商场必须对提供的塑料袋明码标价了,否则将会收到最高达5000元的罚款单。记者昨日从经贸局了解到,日前东莞市经贸局、工商局、物价局、供销社联合出台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对塑料袋的使用作进一步的规范。

  无价低价都不许

  当你下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,可能不再需要询问服务员各种塑料袋的价格了。因为它们将被明码标价呈现在你眼前。最近东莞市经贸局、工商局、物价局、供销社联合出台的《办法》,对商品零售场所在塑料袋提供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各类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,都是《办法》所要规范的对象,但不包括餐饮行业。《办法》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。
  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商品零售场所不得“无偿或变相无偿”提供塑料购物袋。同时,不得“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”。不标价不行,标价低于经营成本价也一样不行。不仅如此,零售场所还不能对塑料袋“打折”出售,必须按标示价格向消费者销售。

  进货渠道有问题将罚2万元

  假如有商品零售场所没有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,那么在收到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指令的同时,也将收到一张罚单,视情节严重程度,罚款最高可达5000元。
  除了在标价和售价上的规定,在塑料袋的进货和销售登记上都做了严格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:“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,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、单价和款项。如果违反规定,工商部门将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  还有比这罚款更大的。《办法》规定,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、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,并索取相关证照,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,以备查验。假如违反,2万元的罚单将会“不约而至”。

关键词(Tag): 东莞 塑料袋


收藏: QQ书签 del.icio.us 订阅: Google 抓虾

最新评论

发表评论

* 昵称

已经注册过? 请登录

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

Email
网址
* 评论
表情
 
 

分类小组论坛
杂谈, 娱乐、八卦, 文学、艺术, 体育, 旅游、同城, 象牙塔, 情感, 时尚、生活, 星座, 科技

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,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,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.

相关法律法规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
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
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