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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标塑料袋价格 小心罚你5000
长恨而歌 发表于 2008-10-08 09:06:56
不标塑料袋价格 小心罚你5000
莞出台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》,严厉规范零售场所的塑料袋销售与采购行为
日期:[2008年10月8日] 版次:[DA05] 版名:[东莞读本 政务] 稿源:[南方都市报]
本报讯(记者 陈伟华 田玲玲 实习生 李星星)自10月1日起,超市、商场必须对提供的塑料袋明码标价了,否则将会收到最高达5000元的罚款单。记者昨日从经贸局了解到,日前东莞市经贸局、工商局、物价局、供销社联合出台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对塑料袋的使用作进一步的规范。
无价低价都不许
当你下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,可能不再需要询问服务员各种塑料袋的价格了。因为它们将被明码标价呈现在你眼前。最近东莞市经贸局、工商局、物价局、供销社联合出台的《办法》,对商品零售场所在塑料袋提供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各类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,都是《办法》所要规范的对象,但不包括餐饮行业。《办法》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。
《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商品零售场所不得“无偿或变相无偿”提供塑料购物袋。同时,不得“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”。不标价不行,标价低于经营成本价也一样不行。不仅如此,零售场所还不能对塑料袋“打折”出售,必须按标示价格向消费者销售。
进货渠道有问题将罚2万元
假如有商品零售场所没有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,那么在收到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指令的同时,也将收到一张罚单,视情节严重程度,罚款最高可达5000元。
除了在标价和售价上的规定,在塑料袋的进货和销售登记上都做了严格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:“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,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、单价和款项。如果违反规定,工商部门将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还有比这罚款更大的。《办法》规定,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、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,并索取相关证照,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,以备查验。假如违反,2万元的罚单将会“不约而至”。
